赤元市监罚告〔2024〕189号
内蒙古恒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 转让营业执照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修明明于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税盘出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利。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注册地址(元宝山区平庄宝山科技信息城A座8楼824室)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存在经营活动,且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为空号。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你单位不在登记场所,查无下落,本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新霞、王新月 联系电话:0476-5858027
联系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庄北环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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