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事故性质认定........................................... 2
二、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相关单位情况...................................... 3
(三)工程项目概况...................................... 3
(四)安全管理情况..................................... 4
(五)事故发生经过..................................... 4
(六)人员伤亡情况 .....................................5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5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5
(二)事故信息上报情况 .............................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
四、事故原因分析....................................... 6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7
(一)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
(二)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 ...................................7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7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7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9
1.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
2.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10
七、事故主要教训 ....................................................................................10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1
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1·7”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27日,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收到一起瞒报事故的举报信息后,区政府立即成立举报事项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经核查,举报事项部分属实,存在瞒报行为,此次事故发生在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报废资产拆除项目中。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启动该报废资产拆除项目招标程序,2023年9月12日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标,2023年10月9日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同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废旧物资处置合同》《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外包外委项目安全管理协议书》。事故发生时间为2024年1月7日17时左右,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7月8日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1·7”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谈话、综合分析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同时,调查组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单位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此次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擅自进行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企业存在瞒报行为,经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核查属实,并上报了事故相关情况。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10405214M,法定代表人:宿俊传,注册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化工设备安装、拆除(爆破作业除外)和处置,化工产品的处置,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热力供应、供热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683442149K,法定代表人:张飞,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镇玉皇工业园区(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办公楼一楼),经营范围:尿素、液氨、煤焦油、轻质煤焦油、中质煤焦油、粗酚、硫磺、硫酸铵、液氧、液氮、液氩、灰渣制造、销售。由北京大地远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沃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资金38亿余元。公司年产能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产值近20亿元。
(三)工程项目概况
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化工)3052装置拆除改造项目已于2023年3月23日在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本拆除改造项目旨在解决原生产装置环保问题,采用原料天然气替代原料煤,即现有煤气化装置不再使用。拆除项目共分为两标段,其中一标段针对硫回收装置和变换装置,及附属建构物、设备、管道进行拆除和处置;二标段针对气化装置及其附属建构物、设备、电气、仪表、管道等拆除和处置。本次事故发生在二标段气化装置的拆除作业过程中。
(四)安全管理情况
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已对员工进行入场教育、三级安全教育;
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针对煤气化装置报废资产拆除项目成立了施工组织管理机构,设置有以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负责整体项目施工及协调工作。
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了气化和硫回收装置拆除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四个拆除小组,分别为硫回收装置拆除工作组、酚回收装置拆除工作组、煤气水分离拆除工作组和煤气化装置、煤锁气气柜、煤锁气压缩装置(不含厂房)拆除工作组,明确了项目拆除期间各层级、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五)事故发生经过
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开始进行拆除作业,1月7日17时之前,勾机司机闫春佳驾驶勾机在酚回收装置厂房现场进行拆除作业,17时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丁俊丰让勾机司机闫春佳停止作业,同时让现场人员撤离后,丁俊丰回到项目部办公楼,之后从项目部赶到拆除现场的过程中,发现勾机司机闫春佳擅自驾驶勾机在安全区域外进行拆除清理作业,在丁俊丰即将到达拆除现场时,其看到被拆除的厂房发生了坍塌,坍塌的厂房砸中了勾机驾驶室,致使勾机驾驶室严重变形,丁俊丰跑到勾机旁边发现闫春佳被困驾驶室内,随即喊人过来将闫春佳从驾驶室内救出,随后现场工人用私家车将闫春佳送至元宝山中医院进行救治。
(六)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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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 |
年龄 |
户籍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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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信息 |
闫春佳 |
男 |
汉族 |
2101221990****0912 |
33 |
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五委3组224号 |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月7日17时许,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勾机司机闫春佳驾驶勾机拆除酚回收装置厂房,拆除的厂房发生坍塌,坍塌的厂房从高处落下砸中了勾机驾驶室,司机闫春佳被困驾驶室内,丁俊丰喊人过来将闫春佳从驾驶室内救出,现场工人用私家车将闫春佳送至元宝山中医院进行救治,之后丁俊丰打电话给现场负责人刘文崇汇报现场情况。
(二)事故信息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向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汇报了事故现场情况,公司未向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汇报事故相关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月7日事故发生后,闫春佳在元宝山区中医院经过6个小时的救治,23时49分闫春佳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1月11日,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本次事故未发生次生事故,同时未产生较大舆论。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勾机司机闫春佳擅自驾驶勾机到安全区外进行拆除处理作业,未听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脱离监管人员监管,未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拆除作业,被拆除厂房发生坍塌,砸中勾机驾驶室,致其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相关企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文件上明确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不到位,实际现场负责人不明确,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经理只在开工时来过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到过施工现场,实际现场负责人不明确;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拆除作业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监管之外擅自驾驶勾机进入安全区外开展拆除作业。
(二)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闫春佳,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勾机司机,未听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未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拆除作业,擅自驾驶勾机到安全区外开展拆除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李国超,男,群众,事故发生时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人民币72000元。
(3)翟华一,男,群众,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拆除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50%的罚款,人民币25200元。
(4)付 振,男,群众,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拆除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50%的罚款,人民币25200元。
(5)刘文崇,男,群众,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项目现场负责人,涉嫌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将事故上报,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暨人民币20000元。
(6)李爱民,男,群众,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7)丁俊丰,男,群众,系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2.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
(1)王国华,男,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2)宁德忠,男,群众,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5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瞒报事故。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10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对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15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由于在事故发生后,企业积极和死者家属对接,积极赔偿,未造成事故扩大,未造成不良影响,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对内蒙古大地远通化工有限公司处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七、事故主要教训
事故暴露出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一是前期调查不彻底、方案制定不严谨,导致现场工作人员对隐蔽结构或危险源识别不足,违规操作和盲目施工,不按拆除方案进行拆除或未在安全区内进行作业;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四是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瞒报事故,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红线意识淡薄,企图通过隐瞒逃避监管和处罚。根本原因是企业安全意识薄弱,必须严格规范流程、强化技术交底和现场监督,将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吸取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的现场监督和安全巡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和施工人员资格审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和施工安全。建立健全事故报告机制,明确报告流程、时限及责任人,确保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禁止出现瞒报行为。
(二)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相关单位要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贯穿于生产施工的全过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风险辨识和防控能力。要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针对建筑施工领域事故案例组织开展专项警示教育,促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及防护知识。
(三)落实职责,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企业在建筑施工期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