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0项)》(以下简称《通办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行分类实施
(一)《通办清单》涉及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区通办”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通办清单》中其余149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综合窗口进行接件受理,企业和群众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窗口提交办理申请。
(三)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选择性开展“全区通办”业务。
二、实行动态调整
《通办清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5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线下“全区通办”事项清单(156项)》(内政办发〔2023〕39号)所列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权责清单变动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涉及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自行动态调整,并做到数据同源、公开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三、制定统一标准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24年8月底前逐项对“全区通办”事项的事项名称、编码、事项类型、办件类型、服务对象、通办范围、权力来源、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名称、审批结果样本、行使层级、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情形、审查要点、办理时限、材料模板等进行全面规范、统一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区各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优化支撑系统功能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依托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完善“全区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附件上传等相关功能,形成闭环管理。要针对“全区通办”事项要素统一标准,在事项管理系统增加标准化配置功能,实现自治区层面制定统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层面复用。
五、加快配置复用
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人员账号和“全区通办”事项运行配置,于2024年6月15日前认领《通办清单》事项,并准确配置到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中的“全区通办专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定“全区通办”事项的统一标准,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制定本系统复用办事指南并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盟市、旗县(市、区)层面不得随意修改办事指南。
六、健全配套制度标准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于2024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区通办”业务操作指南、运行规则等配套制度,加快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协同办理效率。同时,要针对“全区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保护好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滥用或泄露。
七、推动数据高值利用
加快推进“全区通办”事项实现“一网通办”。以“全区通办”业务应用需求为导向,梳理数据共享“三清单”,对照数据需求清单,逐项明确数据所属部门、所在系统、共享方式以及共享频率,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打通数据壁垒,于2024年11月底前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按需共享共用。
八、强化责任落实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行“周调度、月通报”,推动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全区通办”的支持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政策宣传推广,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本系统本领域任务尽快落地见效。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全区通办”相关工作。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2024年“全区通办”事项清单》(内政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通办清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通办清单》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根据2024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围绕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选取了食品经营许可、养老保险服务等150项事项,制订了《通办清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打破事项办理属地限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无差别“全区通办”政务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分类实施。涉及公安部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区通办”事项,不纳入“全区通办”综合受理窗口,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其余149项政务服务事项,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中心“全区通办”窗口办理。
(二)实行动态调整。2023年和2024年《通办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权责清单的变动情况,经自治区相关部门合法性审核后自行动态调整,并做到数据通源、公开发布。
(三)制定统一标准。自治区各相关部门8月底前统一“全区通办”事项要素,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区各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优化支撑系统功能。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完善全区“综合一窗受理”系统,增加标准化配置功能,实现自治区层面制定统一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层面复用。
(五)加快配置复用。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人员账号和“全区通办”事项运行配置,2024年6月15日前完成事项认领和配置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系统于2024年9月底前按照制定“全区通办”事项的统一标准复用办事指南,并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发布,盟市、旗县(市、区)层面不得随意修改办事指南。
(六)健全配套制度标准。各地区各相关部门于2024年10月底前制定好“全区通办”配套政策、标准、规范,加快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运行机制,并动态调整政策,做好信息安全防护工作。
(七)推动数据高值利用。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以“全区通办”业务应用需求为导向,梳理数据共享“三清单”,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打通数据壁垒。
(八)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通办机制,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自治区各级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快推进“全区通办”相关工作,确保任务尽快见效落地。
三、特色亮点
《通办清单》聚焦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自治区层面规范标准、提升支撑,采用全区标准统一、异地收件受理、网上定向流转、部门联动的方式形成闭环办理模式,解决了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的问题,为群众异地工作生活提供便利,还节约了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