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救助。
(二)医疗救助基金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三)医疗救助待遇。1.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实施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当期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2.救助标准。起付标准:定额门诊慢性病救助不设置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置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2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6000元。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门诊慢性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含门诊特殊疾病)共用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救助支付比例: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内,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倾斜救助:对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25000元的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医疗救助对象属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患者,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四)医疗救助金的结算。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相关部门认定之日起前6个月内个人负担的符合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依申请获得一次性医疗救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和“两病”政策
(一)门诊慢性疾病

可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直接申请。
(二)门诊特殊疾病

可以在二、三级定点医院申请,一级医院不可以申请。
(三)居民“两病”用药。“两病”是指高血压和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实际支付300元;糖尿病门诊用药,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实际支付600元;“两病”并发的门诊用药,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年度最高实际支付600元。可以在一级、二级定点医院申请,不可以在三级医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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