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大居民:
为做好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提高补贴发放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关于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赤人社函〔2020〕102号)和《关于印发<赤峰市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监管关键点负面清单>的通知》(赤就服字〔202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2025年开始,即日起开展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式和流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文件规定“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为提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速度和效率,第一年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工作流程简化为: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技能培训(有培训意愿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缴费—补贴。第一年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请到所居住社区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自灵活就业登记次月起计算开始发放时间。待年度社平工资公布申报人员缴费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时限
全年均可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
注:非第一年申报人员,因劳动就业子系统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和有效灵活就业登记信息,不必再次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待年度社平工资公布申报人员缴费后,直接进入补贴阶段。申报年度内如果因个人原因进行失业登记或实现其他形式就业,则自登记失业或实现其他形式就业之月起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元宝山区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户口不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人员除外)。
注:在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平庄东城街道办事处、平庄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露天街道办事处、云杉路街道办事处、马林街道办事处、平庄镇怡景园社区、紫玉华府社区、五家镇五家社区和风水沟镇风水沟社区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农业户口登记失业人员,需要提供房产证(租赁居住的提供租赁居住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提供的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明。要求各居委会入户据实核查,有造假套取补贴的申报人员和协助申报人员造假套取补贴的经办人员一律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从严惩处。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属于无劳动能力人员,不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规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此类人员不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现灵活就业后到常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即可,社会保险补贴自灵活就业登记次月起计算开始发放时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和灵活就业登记申报必须是本人申报,不准委托亲属或他人代为申报,本人不在元宝山区常住的,一律到常住地所在地区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共同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审批表》;
3.《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
4.申报人员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类别人员佐证材料
1.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需提供由镇乡街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
3.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丧失土地的失地人员,提供村、镇乡街、区自然资源分局三级部门盖章确认的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元宝山区失业保险金标准:1881元/月)。
4.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非元宝山区户籍人员(红山区、松山区除外)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公安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在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平庄东城街道办事处、平庄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露天街道办事处、云杉路街道办事处、马林街道办事处、平庄镇怡景园社区、紫玉华府社区、五家镇五家社区和风水沟镇风水沟社区连续居住满6个月的农业户口登记失业人员需要提供房产证(租赁居住的提供租赁居住合同)和居住地社区提供的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明。
五、不能申报的人员和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赤峰市就业创业政策执行监管关键点负面清单>的通知》相关要求,下列人员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一)入学、服兵役、判刑收监执行、死亡、移居境外人员;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负责人的人员;
(三)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员;
(四)在交通运输部门签订交通运输车辆营运协议的人员;
(五)其他家庭成员已经有人实现稳定就业或有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在村委会两委任职人员;
(七)公益性岗位在岗的工作人员和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人员;
(八)终止灵活就业的人员;
(九)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各类提前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年龄以档案年龄和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批准退休的时间为准;
(十)不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十一)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社保补贴期满的人员;
(十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十三)在社会保险补贴发放之前已死亡的人员;
(十四)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在元宝山区境内居住的人员(不在元宝山区境内居住的居民,符合补贴条件的可在常住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六、认定程序
(一)申报人员持申请材料到常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向镇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交申请。
(二)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镇乡、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5个工作日)。
(三)镇乡、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7个工作日,含公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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