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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30日内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18906.29元;按照非法所得的10%, 并处罚款1890.629元。共计20796.92元人民币。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10-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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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赤峰市禹诚玄武岩有限公司
处罚事项 1.责令30日内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18906.29元;按照非法所得的10%, 并处罚款1890.629元。共计20796.92元人民币。
处罚结果 已履行完毕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5 00:00 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自然资元罚字〔2023〕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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