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限30日内将10.017亩土地退还给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并对10.017亩土地处200元/平方米罚款,合计:¥13356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3-1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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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丛志广
处罚事项 1.责令限30日内将10.017亩土地退还给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并对10.017亩土地处200元/平方米罚款,合计:¥13356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
处罚结果 当事人提起诉讼,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支持处罚结果,当事人已上诉到赤峰中级人民法院,待开庭审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11 10:30 处罚决定书文号 元自然资罚字〔202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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