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03011568734U/2025-00896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元政办字〔2024〕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年9月14日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3011568734U/2025-00896 |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元政办字〔2024〕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年9月14日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壮大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赤峰市嘎查村集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物质基础,包括: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外的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矿产等自然资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元宝山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会计核算代理机构或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公司)。
第三条 区农牧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贯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行代理服务,实行“村财乡(镇、街)代理”。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构建规范有序、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到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统一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要坚持“四权不变"原则,即:村集体所有权不变,村集体“三资”仍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使用权不变,村集体“三资”仍归村集体自主支配使用;村集体收益权不变,村集体“三资”的收益仍归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监督权不变,仍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成员(代表)大会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六条 加强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办法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自主权。切实发挥好会计核算的理财功能,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独立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行村账自主管理,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并保持农村财会队伍的稳定性。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账簿设置为四账一簿: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和资源登记簿。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含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同)审核备案。对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域、矿产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机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预算应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农牧业基本建设计划、公共事业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公积公益金及福利费使用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十一条 编制的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民主决策,经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要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改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及资产资源处置。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款项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劳务收入、服务收入和发包上交收入等经营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款;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现金或开支款项时,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凭证,合法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规定使用的票据,严禁“白条”抵库,伪造、涂改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或严重破损辨认不清、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出纳人员(报账员)应予退回经办人,由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第十四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账、款分管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设立“小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十六条 财务开支审核审批应遵循以下财务处理程序: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及佐证材料,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日常开支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履行民主程序。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3000元(含)以下的,由经手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3000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由经手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两委”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批。
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村级支出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备用金)管理制度,上限金额为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上限金额为3000元。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现金时应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出纳库存现金1000元(含)以上支出应转账支付。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非必要也应当转账支付。
第十九条 村集体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村级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应控制在村集体自营纯收入的10%以内,严禁在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二十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党员活动经费、通过其它渠道捐赠等用于维持村级正常运转的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备查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各类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一事一议”等形成的资产,要在捐赠和资助完成的当月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和结算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以下情形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交易行为引起产权变更的;
(三)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时,进行资产清算的;
(五)以资产抵押或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程序进行,组织评估必须要有成员代表、村“两委”成员参加并评定估算;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验证确认,对外公示。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除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外,可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要制定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明确相关的条件、价格、招投标、资产评估等事项。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在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时,应签订经济合同,向全体成员公开,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鉴证、归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经营制度。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资产,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和公开。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统一经营、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所取得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应纳入账内核算。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或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并且在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的资产清查。清查范围包括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要以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逐笔逐项清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清查和问题处理结果,按照相应的民主程序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进行张榜公布和账务调整,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十条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村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租赁的资源要制定承包、租赁、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六条 承包、租赁上缴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四十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第四十八条 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鉴证、备案。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所有资料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防止资料散失和损毁。
第四十九条 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监交。
第五十条 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等合同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确需查阅时,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同意。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监督。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严控新债,稳妥化解旧债。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在正常的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第五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占用村集体资金。村组干部因公借用村集体资金的,应该在规定时间内结算。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债权债务管理纳入财务公开范围,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举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决策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备案,未经批准的不得举债。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五十八条 对村干部擅自做主、不按议事程序而发生的村级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九条 票据管理的范围:有价证券、银行支票、收款收据。
第六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往来必须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收款收据由专人负责领取、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只适用于“一事一议”筹资、农民自愿“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款、承包款、共同生产服务费、代收代缴及其他往来账款、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严禁用于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性收费。
第六十一条 乡镇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管理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原始票据存根留乡镇存档备查。
第六十二条 收款收据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连本连号使用,不得跳本隔号,如发生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收据要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或自行销毁。
第六十三条 收款收据因故丢失,必须公告声明作废。已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交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妥善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第七章 财务公开及民主监督
第六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第六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财务公开信息除采取固定公开栏公开外,还应采用元宝山区三务公开监督平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布告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十六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年(季)度财务收支明细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补助资金的收取及使用情况,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开发包的情况,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分配,村集体资源的发包情况,集体收入及支出情况,各类补助项目、补贴资金等落实到户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明细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等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十七条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情况。
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开。
第六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经村“两委”班子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审核备案。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财务会计签字。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九条 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
大额度资金具体数额及其他履行民主程序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七十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 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 审计事项范围:
(一)“三资”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奖代补等集体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提取及其使用情况;
(八)村集体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国家无偿拨给、社会捐赠农村集体的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审计的经济活动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事项。
第七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规定的审计程序操作执行。
第七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并积极协助和配合做好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审计事项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协助调查取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对拒绝审计,不予提供审计事项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构或委托审计的单位应及时向被审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审计结论和审计结果。
第九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会计档案资料等,由村集体或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管理,防止资料散失和毁损。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经济合同,各类资产、资源台账,资源产权证书等所有会计资料。
第七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要指导和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做好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应当进行电子归档。
第七十九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伪造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毁坏账册、数据文件等会计资料。
第八十条 村集体财务人员及代理会计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村集体负责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人及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监交。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元宝山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元政发〔2016〕22号)废止。
解读链接:关于《元宝山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