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03011568734U/2026-00536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元政办发〔202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年6月5日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3011568734U/2026-00536 |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元政办发〔2026〕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年6月5日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委办局:
《元宝山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九届区委第154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区政府202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6月5日
元宝山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厂房在我区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元宝山区内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发展原则与目标
第三条 发展原则
创新驱动: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绿色低碳:推广环保材料与节能工艺,符合“双碳”要求。
集群发展:引导产业链上下游集聚,形成规模效应。
开放合作:吸引国内龙头企业,搭建多元化合作平台。
第三章入园企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及元宝山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元宝山区内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年产值强度不低于0.5万元/平方米;达产后税收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环保、安全、能耗指标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
第五条 优先引进类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优先入驻: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或专利成果转化能力;年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5%;与头部企业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第六条 限制类
禁止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等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标准化厂房租金支持措施
1.装修期免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享受6个月免租期用于装修及设备安装,需在免租期内完成装修并投产。
2.经济贡献扶持措施:年产值强度达到0.7万元/平方米,可享受6个月免租期;年产值强度达到1.4万元/平方米,可享受12个月免租期。
3.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措施: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免除12个月租金。
上述免租期可叠加享受,但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2个月,超出的部分不计入下一年度使用。
免租期内,入驻企业需按相关规定承担厂房的综合运营基础费用。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强制退出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整改无效后清退并退还其享受的支持政策,限期内企业不自行退出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连续两年未达到第四条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利用标准化厂房从事非主营业务,经警告仍不改正;标准化厂房交付后,项目1年内未投产的;无正当理由停产、停业连续达1年及以上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组织保障
成立标准化厂房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统筹政策制定、项目评审及考核评估。
第十条 租金收取
厂房月租金12元/平方米,租金将根据生产要素成本变化情况和周边旗县区价格,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
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一年租金,每个经营年度结束后,对入驻企业进行综合考评1次,根据考评情况,结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区国资公司退还减免部分的厂房租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元宝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产业发展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
本办法生效后,《元宝山区智能制造产城融合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元宝山区智能制造产城融合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