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通知的通知》精神(内水农〔2019〕9号),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现状,保障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区政府拟印发《赤峰市元宝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下称《运行管理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利部水农〔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运行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运行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产权及机构。确定元宝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工程建成移交后,明确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确定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管理职责。
2、工程运行管理基金设立及使用。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基金,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区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明确管护资金使用方法。
3、工程管理。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管理方式,确定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职责。
4、水源、水质管理。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主管单位及协同单位,水源地保护要求,明确水质监测单位。
5、供水管理
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6、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确定水价核定单位,水费用途,水费财务管理制度。
三、作用效果
通过制定本《运行管理办法》,达到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供水服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通过以水养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赤峰市元宝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单位:赤峰市元宝山区水利局
2019年7月15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