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查处、打击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制定本举报办法。
第一,适用范围。元宝山区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举报行为。
第二,发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举报办法。
第三,实行日期。自2020年12月2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举报方法。举报可采用直接举报、书面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举报或其他举报形式。
第五,举报类别及具体奖励办法。
(一)、非法生产行为。非法生产行为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情形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1、非法使用黑火药1千克以下,烟火药3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0元;
2、非法使用黑火药1千克(含)以上5千克以下,烟火药3千克(含)以上1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30000元;
3、非法使用黑火药5千克(含)以上,烟火药15千克(含)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0元;
4、非法使用其它原材料的,每案奖励10000元。
(二)、 非法运输行为。违反烟花爆竹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0元。
(三) 非法经营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证属实按下列情形奖励举报人,举报核实后区应急局将不予受理该批发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
1、储存、销售非法生产或超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每案奖励10000元;
2、在烟花爆竹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3、采购和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每案奖励20000元。
4、储存的烟花爆竹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每案奖励20000元。
5、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每案奖励20000元。
6、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每案奖励50000元。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证属实按下列情形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7、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销售场所的,每案奖励5000元;
8、零售场所烟花爆竹产品存量超过经营许可证限定数量的,每案奖励2000元;
9、销售非法生产或超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的,每案奖励2000元;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内生火取暖、室内吸烟以及在室内住宿的,每案奖励2000元;
11、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试放烟花爆竹产品的(有视频录像),每案奖励5000元。
12、非法储存、走街串巷售卖烟花爆竹产品的,每案奖励2000元。
第六,举报受理范围。
(一)公安部门负责受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环节的举报。
(二)应急部门负责受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举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质量问题、商标侵权的举报。
第七,其他要求。
(一)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次举报人或联名举报者平分,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登记为准。
(二)对于实名举报的举报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及时向其反馈核查结果。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解读单位:赤峰市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元宝山区打击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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