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享受元宝山区特困供养待遇的人员。适用于自然人。
办理条件:
准予批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不予批准的情形:
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特困人员:
1、拥有的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金融产品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商业性质用房的;
3、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4、拥有工商注册企业的;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窗口。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及如实申报承诺书;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4、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入户调查表;
5、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表;
6、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
7、特困供养对象动态管理表
8、民主评议记录
9、公示记录
10、其他附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476—3559119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