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元宝山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元宝山区农牧局赤峰市元宝山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元宝山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持续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赤峰市农牧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赤峰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赤农牧机发〔2024〕21号)文件精神,结合元宝山区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具有元宝山区户籍并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元宝山区注册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不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享受财政开支或财政工资性补助的在职、退休、聘用人员。
申请动力机械、自走式收获机械补贴的购机者应符合安全驾驶及作业规定的身体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照。因身体等其它原因无法考取的,可提供同一户籍其他家庭成员或受雇人员的驾驶证原件;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机补贴,提供驾驶人员驾驶证原件,同时提供与该驾驶人员所签订的雇用合同。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和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制定发布自治区补贴额一览表。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极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赤峰市农牧局、财政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调整,根据自治区相关通知执行。对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三)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多台套的,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其中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含),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补贴资金的,购机者本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区农牧部门审核后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并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9大类43小类97品目(附件2)。自治区将结合农牧业生产需求和补贴实施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按照市局统一要求,40马力(不含)以下轮式拖拉机及技术相对落后的品目或档次机具退出补贴范围,我区对补贴资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机具不予补贴。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牧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等要求执行。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工作,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优先使用结转资金。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不同年度国家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审核、盟市兑付、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通知。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机具核验制度、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与农机供货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3),并及时申报补贴,购买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申请补贴之前须向区农牧部门申请牌照。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本人在购机后携带补贴农机具、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及身份证等材料到元宝山区农牧局农牧业机械化管理股提出补贴申领事项。办理补贴手续时,购机者须提供购机发票、机具基本信息单、补贴机具核验单、身份证、户口本、动力机械需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惠农“一卡通”,实行牌证管理机具的还要提供已办理牌照证明。资金不足时按补贴APP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办理补贴手续。在自治区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不得跨自治区(省)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户口本,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
部分安装物联监控的机具类别以完成规定的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申领补贴的前提条件,具体机具种类以办理服务系统设置为准,区农牧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牧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区县(区)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补贴办理结束,区农牧局农牧业机械化管理股按照市农牧局、财政局确定核实的机具品种和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总的比例为当年补贴购机总数的30%,其中140马力以上动力机械及自走式机具核实比例为90%以上,每种机型的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5%。对部分机具设定以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具体机具种类以办理服务系统设置为准。对高风险机具,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抽查核验比例为30%。我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增加重点核实的机型,并做好全程留痕工作。核实过程中发现购机人所购产品与申请补贴的机具信息不符、铭牌不规范的,取消补贴资格。由于用户自身原因致使所购机具没有接受核实的,取消补贴资格。
(五)兑付补贴资金。购机人签字确认的申请经网上公示5天期满后,经区补贴工作人员再次审核无误后推送到“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财政端口,财政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4〕26号)文件要求完成提级发放。
(六)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乡镇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因违规处理无法办理认购,造成购机者损失的,由违规主体负责。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相关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为确保落实好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区农牧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财政局分管领导及农牧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农牧业机械化管理股等部门组成的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制定补贴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农牧业机械化管理股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确定、公示公告、购机核实、档案整理、推送提级发放等具体工作。
(二)各方职责。购机人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农牧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仅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全程公开。设“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农牧民可通过专栏了解相关政策、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标准、受益对象和资金使用进度等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对于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违规行为和虚开发票、以小套大等非法获取补贴资金行为,及时上报市农牧局和自治区农牧厅。
(五)其他规定
农机补贴申请必须由购机本人持相关申请材料提出并办理,因遇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购机人家庭成员提供与购机人为同一家庭的证明及购机人相关材料办理,其他原因一律不许代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元宝山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2024—2026年内蒙古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附件1
元宝山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郭峰元宝山区农牧局局长
副组长:李学峰元宝山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坤宇元宝山区农牧局副局长
成员:周鸿昌元宝山区农牧业机械化管理股股长
麻永为元宝山区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季志超元宝山区农牧局办公室主任
谢小芹元宝山区农牧业机械化管理股工作人员
张晓霞元宝山区农牧业机械化管理股高级农艺师
附件2
2024—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9大类43小类97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铺膜(带)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埋藤机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 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脱粒机
5.1.3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玉米收获机
5.1.5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花生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2.3葵花籽收获机
5.2.4大豆收获机
5.3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甜菜收获机
5.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果类收获机
5.4.2瓜类采收机
5.4.3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 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1.1药浴机
10.2畜禽繁育设备
10.2.1孵化机
10.3饲养设备
10.3.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 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 种子清选机
14.1.2 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色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5.1.3粮食清选机
16.农用动力机械
16.1拖拉机
16.1.1轮式拖拉机
16.1.2履带式拖拉机
17.农用水泵
17.1农用水泵
17.1.1潜水电泵
18.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8.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8.1.1拉幕(卷帘)设备
18.1.2加温设备
18.1.3湿帘降温设备
19.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9.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19.1.1平地机
19.2 清理机械
19.2.1捡(清)石机
附件3
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
供货企业详细名称(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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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栏目 |
名称或数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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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生产企业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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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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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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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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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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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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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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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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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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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销售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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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所属地区 |
盟市 |
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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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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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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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直销生产企业销售后提供给购机者。可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首页“补贴产品查询”模块准确查找并填写机具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大类、机具小类、机具品目和机具型号及名称;每批次货源从生产企业到货后,对每一台机具提前编制好此表;非动力及自走式的配套机具无发动机号地可不填,但是出厂编号必须填写;各项数据要与机具铭牌保持一致;销售后要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把所销售的农机产品通知生产企业,并要求生产企业将以上机具信息准确对应分配给购机者户籍所在旗县(区)农牧部门。
2.购机者要当场向供货企业索取此表,自行填写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后作为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依据。
3.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将此表作为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料留存入档。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