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03011568734U/2025-00905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人民政府 | 文 号 | 五政发〔2024〕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年5月14日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3011568734U/2025-00905 |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人民政府 |
| 文 号 | 五政发〔2024〕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年5月14日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加强扶贫(帮扶)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赤峰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赤峰市元宝山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结合五家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帮扶)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用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以及使用衔接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扶贫(帮扶)资产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还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扶贫(帮扶)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基础设施设备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或监测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确权及移交
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产权要根据项目资金构成和项目组织实施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按照“谁出资,谁确权”的原则,自下而上进行确权,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
第三条 确权范围
本细则所述需确权的扶贫资产包括:1.到户类生物资产和固定资产;2.经营类固定资产和股权债权类资产;3.公益类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确权程序
1.到户类资产的确定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后,形成确权书,列明所有权,由村委会进行确权,村委会与受益户签订《到户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书》,受益户签字认可,报镇政府备案。
2.村集体资产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后,形成确权书,列明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确权,镇政府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给村集体,签订《元宝山区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单》。多村联建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确权到各联建村,由镇移交至村,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3.由镇政府直接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确权书,列明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上报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确权,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4.以上程序依据资金使用方向,由上级对下级执行界定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第五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管理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购建时间、购建数量、计量单位、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管护模式、资产状态、经营主体、收益权人、经营方式、收益分配等。形成的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
3.由镇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确权到村,难以明确到村的产权归属镇,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及时确权移交。
第六条 资产清算核实。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求,对上年度衔接资金形成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
第三章 运营管护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运营方案,确保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人直接经营项目资产的,自行运营管理。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明确经营主体,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合同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收益率、合作期限、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经营主体要确保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合同期满后,保证资产正常发挥功能,因管护运营不当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扶贫(帮扶)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 公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应当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镇级公益性资产由镇进行管护;村级公益性资产由村进行管护。对村集体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参与管护,管护经费可从村集体经济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中解决。
第九条 到户类资产。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镇村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监督和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资产,应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提供担保保证、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十一条经营类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要加强运营管护,明确运营管护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管护责任及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经营类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
镇属国有经营类扶贫(帮扶)资产,由镇政府制定运营管护方案,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村集体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运营管护方案,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审核后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益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应当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
村集体公益类扶贫项目资产由村进行管护,由村制定管护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上镇政府审核备案,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各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管护责任、管护形式以及管护费用来源等。
第十三条 经营类扶贫(帮扶)项目固定资产,可通过购买财产保险的方式,增强资产抵御自然灾害、意外毁损等不可控风险能力;权益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经营者应提供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资产安全,并可通过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增强经营者收益金偿付能力。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镇级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镇政府负责收缴,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区级财政。村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由村委会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镇“三资”代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产权到镇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由镇研究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报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产权到村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由村“两委”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备案。发放到户的收益金经公告公示后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率需严格按照上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求比例执行。收益金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等。优先用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帮扶;也可用于资产收益、开发公益岗位、智志双扶奖励补助、鼓励群众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第十七条 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
第十八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金收缴流程
1.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资产,资产收益金收缴原则上采取上行缴纳收益金的方式,第一年收益金应于合同签订10内上缴,其余年度应于每个合同年到期前缴纳下一年度收益金。
2.镇属国有经营类资产收益金由资产所有权人统一组织收缴。收益金到期日前30天通知经营主体交纳收益金,逾期未交的,由资产所有权人下达催收函,逾期60天以上未缴纳的,通过相关程序追缴。镇属国有经营类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缴纳扶贫资产收益金,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3.村经营类资产收益由各镇“三资”进行管理。收益金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通知资产经营主体交纳扶贫资产收益金,逾期未交的,由镇政府向资产使用单位下达催收函,逾期60天以上未缴纳的,通过相关程序追缴,并报送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流程
1.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由村两委提出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及时在村进行公示公开,镇政府将各村的分配方案汇总后报区主管部门备案。镇政府对村集体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指导。
2.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由农户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为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统筹做好全镇防返贫工作,建立镇村两级统筹分配管理模式,各村将收益金统一上缴到镇相关账户。各村上缴收益金总额的60%,由各村提出收益金使用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户研究通过后,报镇审核。镇审核通过后,由各村根据收益金使用管理的要求使用,据实支付报销。各村上缴收益金总额的40%,由镇镇政府按照全镇需求统筹管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村集体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金支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应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对确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对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
(三)需要变更产权的资产;
(四)淘汰报废的资产;
(五)经营亏损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类型:
(一)资产所有权处置。采取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
(二)资产经营权处置。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通过重新选择经营主体或变更
经营方式进行处置,以及对闲置经营性资产重新盘活使用。
(三)报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资产进行处置。能够修复、改造的,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
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
(四)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
第二十六条 产权到镇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向资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政、乡村振兴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区政府审批处置。资产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不得造成资金闲置和流失。
第二十七条 产权到村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由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经镇审核后,报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处置所得重新安排用于本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二十八条 到户类资产由村“两委”负责监督,由农户自行决定处置方式,需向村“两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三十条 镇政府是镇属国有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直接主体,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到镇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两委”负责确权到本村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镇村两家要加强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10天。
第三十四条 持续强化监督考核,将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各村年终考核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注重总结推广,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关于《五家镇扶贫(帮扶)资产后续管理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