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0-17 18:50 来源:元宝山区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要求,区政府重点清理了2025年7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以及镇乡(街道)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对涉及煤炭监管、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林业和草原、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区本级各部门对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了清理。对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或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继续执行。

二、清理工作范围

由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苏木乡镇(街道)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涉及煤炭监管、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林业和草原、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及内容

(一)应当予以废止。主要内容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或不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妨碍公平竞争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以及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

(二)需要进行修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继续执行的。

(三)应当宣布失效。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的,或期满自动失效,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确认为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

四、文件清理结果和成效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同步做好专项清理及数据库管理工作,完善“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中相关文件制定及清理后的录入、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个,废止的规范性文件0个,修改的规范性文件0个,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个。


2025年10月17日  


原文链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