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发〔2024〕17号)要求,现将元宝山区工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元宝山区全域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自2025年1月起新受理环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自治区对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严格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三、执行标准
执行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详见附件。
四、相关要求
(一)新、改扩建项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单位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
(二)现有企业需立即制定改造方案,确保在2025年底前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将加强对涉气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工业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附件:已实施的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xlsx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
2025年3月18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