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将赤峰市元宝山区乾泰石料厂、赤峰市宝龙采石厂纳入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治理,原矿山剩余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转为治理资金,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5年3月29日至4月2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可向赤峰市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地址: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联系电话:0476-3511408)。
特此公告。
赤峰市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9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