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赤峰市工业用水互联互通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有关临时用地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元宝山林场、元宝山镇马架子村、元宝山镇 南庙村、元宝山镇王家店村、元宝山镇玉皇村部分土地作为 赤峰市工业用水互联互通工程项目临时材料堆场、表土剥离堆放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施工便道使用,使用面积46.4849公顷,其中耕地16.589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2.3432公顷)、林地14.8308公顷、草地9.0368公顷、农村道路2.6958公顷、设施农用地0.4117公顷、建设用地2.9204公顷,使用年限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请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按批准的面积、用途、位置用地,不得随意扩大用地,不得搞永久性建筑。本次批准的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中不得建设制梁场、混凝土搅拌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建筑。
三、赤峰市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要对临时用地全程进行监管。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须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赤峰市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和备案工作。
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划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22号)文件要求,涉及占用耕地部分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请赤峰市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将涉税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赤峰市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将缴纳凭证报赤峰市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留存备案。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