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财购〔2024〕111号
辽宁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16日,辽宁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在“2023年赤峰市元宝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马架子至松木头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二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FZCYBS-C-G-230029-1)”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单位代理人侯春光签到时所留电话与辽宁中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欣所留的电话号码相同,均为辽宁中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的手机号码:13252925393。此行为涉嫌围标串标。
本机关依法向辽宁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元财购〔2024〕104号),并告知其事有陈述、申辩权利。辽宁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辽宁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8523元(大写金额:捌仟伍佰贰拾叁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没收非法所得,计人民币64,733元(大写金款:陆万肆仟柒佰叁拾叁元整)。
辽宁瑞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赤峰市元宝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再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元宝山区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