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热力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热力分公司锅炉改造(风水沟至老公营子供热管路)项目临时用地的函》已收悉,经审查,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有关临时用地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热力分公司使用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赤峰市元宝山林场部分土地作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热力分公司锅炉改造(风水沟至老公营子供热管路)项目临时材料堆场、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使用,使用总面积1.9354公顷,其中耕地0.8373公顷(不涉及基本农田)、林地1.0567公顷、农村道路0.0414公顷,使用年限为2025年9月3日至2026年3月30日。
二、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热力分公司按批准的面积、用途、位置用地,不得随意扩大用地,不得搞永久性建筑。本次批准的涉及耕地的临时用地中不得建设制梁场、混凝土搅拌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建筑。
三、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要对临时用地全程进行监管。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热力分公司须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和备案工作。
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划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22号)文件要求,涉及占用耕地部分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请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将涉税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热力分公司将缴纳凭证报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留存备案。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 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