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
你单位《关于元宝山区南荒新村桥梁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已收悉,经审查,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有关临时用地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赤峰市元宝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使用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庙村部分土地作为元宝山区南荒新村桥梁工程项目临时表土堆放、临时道路等使用,使用总面积0.2456公顷,其中耕地0.0911公顷(全部为基本农田)、林地0.1290公顷(已取得赤峰市元宝山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建设用地0.0255。不涉及黑土地。使用年限为2026 年6月8日至2028年3月30日。
二、赤峰市元宝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需按批准的面积、用途、位置用地,不得随意扩大用地,不得搞永久性建筑。本次批准的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中不得建设制梁场、混凝土搅拌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建筑。
三、赤峰市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要对临时用地全程进行监管。赤峰市元宝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须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赤峰市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和备案工作。
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划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22号)文件要求,涉及占用耕地部分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请赤峰市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将涉税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赤峰市元宝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将缴纳凭证报赤峰市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局留存备案。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8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