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赤峰市农牧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改合发〔2026〕8号)文件精神,结合元宝山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线,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油作物等重要农产品供给薄弱环节,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2025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元宝山区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实施。2026年的资金按照《元宝山区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一是主要农畜产品产区,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种植面积大,生产基础条件好。二是当地党委、政府重视,相关保障配套措施完善,实施效果突出。三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充分,服务主体健全、服务市场规范。
(二)支持方向和补助对象。项目实施区域内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聚焦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单产提升助推技术落地。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支持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提升薄弱环节参考清单(试用)的函》(农(经综)函〔2026〕75号)要求,项目以支持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服务为主。项目享受补助的环节不少于“耕种防收”四个环节,项目补助面积以验收核实面积进行核算。
(三)承担项目服务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运营,拥有合法的营业证照或集体经济组织证照,有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3.拥有与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服务人员,自有专业农业机械数量不少于5台;
4.在农牧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收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5.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6.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账目;
7.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地块、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等;
8.对实施作业的机械设备自主安装北斗作业监测终端为农牧局提供后台监测;
9.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名录库管理,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录入农民合作社重点监测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
(四)补助标准
1.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2.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11亩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得对单独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进行补助,只有在集中连片区域内给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面积可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要低于对小农户的标准,且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40%。3.原则上,同一地块的同一作业环节不得重复享受补贴,享受了其他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的生产环节不得重复享受此项目的补助资金。对于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不得少于3个。单个主体当年补贴资金不超过80万元。
(五)支持方式
采取“服务—验收—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补助给服务主体。已获得补助的服务主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小农户资金。
三、实施主体申报
(一)制定实施方案。区农牧局按照项目要求制发《元宝山区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赤峰市农牧局审核备案。
(二)遴选服务主体。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组织遴选规范化、专业化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服务主体需向区农牧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社会化服务主体基本情况表;
2.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书》
3.《承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承诺书》
4.农户分地块明细表
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统计表
6.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7.实施主体拥有农业机械设备统计表
8.实施主体服务人员清单
9.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程指引
10.项目实施主体带动能力情况统计表
11.合作社、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
12.合作社、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合作社、企业提供税务部门无拖欠税款的证明
14.合作社、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证明
15.家庭农牧场提供上年度家庭农牧场收支流水记录
16.家庭农牧场提供农牧部门认定的证书
四、实施主体确定
区农牧局成立工作小组,严格依规开展主体资格审查,加强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的审核,规范做好服务主体遴选工作,遴选结果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
(三)组织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期限、费用、补助标准、质量要求、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区农牧定期调度、不定期指导和抽查服务主体项目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任务实施情况,妥善处理项目任务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主体要与农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核实服务数量和质量,列表造册、签字盖章、留存档案,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作业单在服务村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确认公示无异议,将作业单、公示资料等上报区农牧局。区农牧局牵头及时组织验收,通过入户调查、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核查验收,重点通过服务合同、作业确认单据、农户满意度、作业轨迹等核验服务内容、面积、质量等真实性,并签字留痕,验收结果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农牧部门根据核验情况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核算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兑付申请,补助对象和资金等信息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公开公示。2026年耕种防收折算系数分别为0.35、0.26、0.13、0.26.
(四)绩效评价阶段。项目实施完成后,区农牧部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绩效自评,重点评估项目任务完成、资金使用和联农带农等情况,并配合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开展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按要求报送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
四、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
(一)强化项目监管。要严格落实项目政策要求,严把主体遴选关,要建立健全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机制,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
(二)严格资金用途。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牧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 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 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三)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全面推进信息化监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项目收获环节采用卫星(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安装与应用, 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提升项目管理效能。
(五)推进全过程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遴选条件及结果、验收结论、财政补助对象及资金明细等关键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
附件: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小组
2.承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承诺书
3.社会化服务主体基本情况表
4.农户分地块明细表
5.农业社会化服务统计表
6.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7.实施主体拥有农业机械设备统计表
8.实施主体服务人员清单
9.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10.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程指引
11.项目实施主体带动能力情况统计表
12.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3.申报材料清单
赤峰市元宝山区农牧局
2026年9月3日
附件1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小组
组 长:吴瀚明(区农牧局副局长)
成 员:贾旭冉(区农牧局农促中心)
卢艳萍(区农牧局计财室)
高 锐(区农牧局农促中心)
李 爽(区农牧局农促中心)
王一飞(区农牧局农促中心)
郑新龙(区农牧局农促中心)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