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限30日内改正; 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共计3418.8元人民币。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11-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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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峰元宝山区经营部
处罚事项
1、责令限30日内改正; 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共计3418.8元人民币。
处罚结果
已履行完毕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6 00:00
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自然资元罚字〔2023〕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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