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现集中曝光一批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化工领域】
案例一:某危化生产企业爆炸危险区域存放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2026年7月22日,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中央安全考核巡查明察暗访工作过程中,在该企业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类车间内存在技改前未及时拆除的防爆电气设备,存放两台非防爆叉车及一台非防爆手电钻。
该公司违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针对改公司共三处存在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情形,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危化生产企业建构筑物安全防护距离不足
2026年7月22日,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中央安全考核巡查明察暗访工作过程中,在该企业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重大危险源危化品罐区东北侧有一栋总平面布置图未设计的库房构筑物,与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防护距离不足。
该公司违反违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三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某危化生产企业爆炸危险区域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
2026年7月22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中央安全考核巡查明察暗访工作过程中,在该企业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类车间爆炸危险区域内存在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钻。
该公司违反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一处电气设备不满足防爆等级要求。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某危化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识
2026年7月23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中央安全考核巡查明察暗访工作过程中,在该企业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检修设备打开人孔和封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元宝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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