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03011568734U/2025-00421 | 主题分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元政办发〔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年5月26日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3011568734U/2025-00421 |
| 主题分类 | 石油与天然气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元政办发〔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年5月26日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宝山区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委办局,元宝山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元宝山区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26日
元宝山区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管道安全事故,明确应急处置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有效控制和最大程度减少因管道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元宝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元宝山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油气田内部集输管网、城区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安全事故,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管道安全事故。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强化监测,反应快速。加强预警,完善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的物资和经费准备及相关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5 风险辨识评估
目前,我区共有1条天然气长输管道,为赤峰市中国清洁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长输管道,元宝山区境内始于平庄镇山嘴子村-平庄镇-美丽河镇-元宝山镇松木头沟村,共57.4km,现有分输站2个,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1处。
管线面临的风险隐患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管道建设施工过程中留下的安全隐患。天然气长输管道在建设施工中,可能存在施工人员未按照相应技术标准规范操作,部分管段施工期管沟开挖深度不够或覆土厚度不够,导致管道埋深不足,或管道材质存在瑕疵,导致管道焊接等施工过程或防腐层等部分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管道腐蚀、天然气泄漏等情况,为管道生产运行留下安全隐患。
(2)自然条件对管道影响。管道经历区域主要为耕地、沙漠等。管道途径区域如有深根植物,根系易对管道防腐层造成破坏影响,在汛期等条件下,季风、暴风侵蚀可能会使管道上方覆土变薄,导致管道外露、架空,造成管道防腐层损坏甚至管道变形,进而危害管道安全运行。
(3)第三方施工及压占影响。在管道途经区域,不可避免的存在企业施工、临时性作业活动,由于施工单位未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在管道限制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随意放置施工材料、修建设施,压占天然气长输管道,提高管道安全事故风险,造成较大安全生产隐患。
(4)管理体系不健全。由于管道运营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整,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规范及约束制度,日常巡护等工作开展中执行、监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做到层层压实,影响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5)人为破坏因素。不法分子以打孔等方式偷盗天然气,以及为达非法目的人为蓄意破坏天然气长输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形成较为恶劣的后果。
(6)管道运行过程中设备设施故障、特殊作业、人员操作失误等风险。
(7)其他。由战争、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管道安全问题。
1.6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险状态等因素,将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I级(较大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 应急预案体系
《元宝山区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旗县区级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元宝山区应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应对管道事故和各企业编制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性文件。
(2)企业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道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卡)。由管道企业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在本单位备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元宝山区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区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元宝山区应急领导机构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生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时,视情况成立元宝山区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元宝山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元宝山区指挥部组成
元宝山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元宝山区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元宝山区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工科局、商投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委、林草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分局,区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工作职责
2.1.2.1 元宝山区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实施。
(2)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元宝山区境内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决定启动或终止元宝山区应急响应。
(4)指派有关人员参与现场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参与管道事故的信息发布。
(7)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应急资源。
(8)加强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管理,提高应急队伍处置能力。
(9)向相关部门、政府报告安全事故信息,完成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2.2 元宝山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元宝山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元宝山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主任担任。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元宝山区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收集上报事故信息,并通报元宝山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管理与实施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等有关工作。
2.1.2.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纪委监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发改委等部门做好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媒体做好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控、舆情引导、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等工作。
(3)区发改委:负责协助指导全区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有关地区和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队伍,提高装备和物资储备水平;配合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做好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配合元宝山区有关部门做好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员疏散、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善后社会稳定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救助资金。
(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区工科局:负责协调做好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等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遇难人员处置等相关事务。
(9)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区自然资源局保管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定位服务;因地质灾害引发事故的,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10)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11)区住建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受事故损害或威胁的房屋建筑工程等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保障。
(13)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道安全事故涉及水库、河道等重大水利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5)区林草局:负责指导管道安全事故区域内树木林草处置工作。
(16)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管道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7)区气象分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配合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管道安全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8)区人武部: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所属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9)武警中队: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2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救助、控制和消除火灾险情等专业工作。
(21)区商务局:负责在管道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分析,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
(22)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承担管道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在应急情况下的运行调度和应急处置,完善“管道运行”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相关设备设施的启动能力和运行安全。发生管道安全事故后,做好应急物资供应,及时恢复管道设备设施运行,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和油气供应保障。
(23)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和配合各项应急工作,做好管道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24)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元宝山区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2.2 现场指挥部
元宝山区指挥部视情况设立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各应急工作组长组成,指挥长由元宝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报告事故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元宝山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转移安置组、环境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调查处理组、专家组等 9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发展改革委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气象分局、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3)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和现场秩序维护。
(4)转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6)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调查处理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委、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专家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在赤峰市相关领域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的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区发改委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辖区内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源有关情况监控制度,并掌握辖区内危险源的分布、事故特点等基本情况。对可能引发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应根据管道外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并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3.2 预警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国家级、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区直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等。元宝山区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1 预警级别研判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和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红色预警(Ⅰ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引 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黄色预警(III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有可能扩大,造成人员伤亡。
3.2.2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发改委报请元宝山区指挥部同意后发布,及时通知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授权赤峰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网络微信、政府专网或公众号、宣传车、大喇叭、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
3.2.3 预警响应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管道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有事实证明事故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3.3 信息报告
(1)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接到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逐级报送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较大管道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一般管道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逐级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2)管道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安全事故信息来源,事发单位基本信息,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结果,已采取处置措施,事故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现场指挥负责人及救援力量,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随时报告。
(3)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管道安全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当管道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超出自治区行政区域时,应当及时向相关省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III级、Ⅳ级四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跨乡镇行政区域、或者特殊区域、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III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为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同时,电话报告事发地区政府及其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由市能源局决定启动,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市事故处置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向区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4.2.2 III级响应程序
III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处置。
4.2.3 Ⅰ级、Ⅱ级响应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应对,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重点配合好市指挥部做好以下工作:
(1)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赤峰市能源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2)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服从市指挥部指挥参加救援工作。
(3)参与市指挥部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参与灾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元宝山区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
(4)指挥、协调元宝山区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5)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7)组织开展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9)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赤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
4.3 协调指挥
4.3.1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响应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只要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下级政府必须首先启动应急响应。上级政府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政府指挥机构应移交指挥权,按照上级政府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3.2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上级救援指挥机构。
4.3.3 当赤峰市现场救援指挥部(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时,元宝山区现场救援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3.4 区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4 应急处置
4.4.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协助事发单位隔离事故现场,划分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危险人员;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物资。
4.4.2 处置措施
元宝山区指挥部在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组建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需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治安警戒组将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现场抢险。抢险救援组应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现场监测。环境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应急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当事故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指挥部总指挥应及时报告赤峰市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请求赤峰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4.5 应急联动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与属地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4.6 社会动员
根据管道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避险、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4.7 信息发布
4.7.1 一般管道安全事故、较大管道安全事故,或发生在特殊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区委宣传部予以配合。
4.7.2 区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7.3 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较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公众微信号等快捷方式对外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4.7.4 未经批准,参与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伤亡人员得到救治,失踪人员得到确认,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相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安置、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指挥部主导,区直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单位予以配合。
5.1.2 区直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抚慰安置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及时抚慰和抚恤,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损坏、灭失、消耗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疫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发生较大管道安全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发生一般管道安全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处理,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协助、配合。调查处理组应当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5.4 事后恢复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事故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6.1.2 管道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各乡镇、管道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并建立信息及资源共享平台。
6.2 物资装备保障
6.2.1 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针对地区风险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设施,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2.2 各专业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装备。
6.2.3 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6.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命令事发地辖区派出所、交巡警等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治能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类型,调集足够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灾现场,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5 资金保障
6.5.1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按照分级负担、现行财权划分原则,确保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经费。
6.5.2 处置管道安全事故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
6.5.3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5.4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6.6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提升综合运输能力。依托区人武部、武警中队等资源,健全应急运输服务体系。
6.8 技术保障
建立各级各类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事故应急专家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调动专家进行现场应急指导。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与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应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负有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每2年至少组织1次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做出调整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适时修订。
7.2.1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7.2.2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7.2.3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2.4 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2.5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 预案的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元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元宝山区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