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03011568734U/2023-035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元政办字〔2020〕10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03011568734U/2023-03586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元政办字〔2020〕10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24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委办局,开发试验区管委会:
现将《元宝山区打击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元宝山区打击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
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查处、打击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于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 举报可采用直接举报、书面举报、电话举报、微信公众号(二维码)举报或其他举报形式。
第四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给予严格保密。
第五条 非法生产行为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情形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非法使用黑火药1千克以下,烟火药3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0元;
(二)非法使用黑火药1千克(含)以上5千克以下,烟火药3千克(含)以上1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30000元;
(三)非法使用黑火药5千克(含)以上,烟火药15千克(含)以上的,每案奖励50000元;
(四)非法使用其它原材料的,每案奖励10000元。
第六条 违反烟花爆竹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0元。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证属实按下列情形奖励举报人,举报核实后区应急局将不予受理该批发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
(一)储存、销售非法生产或超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每案奖励10000元;
(二)在烟花爆竹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三)采购和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每案奖励20000元。
(四)储存的烟花爆竹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每案奖励20000元。
(五)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每案奖励20000元。
(六)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每案奖励50000元。
(七)存在以上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举报核实后区应急局将不予受理该批发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证属实按下列情形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销售场所的,每案奖励5000元;
(二)零售场所烟花爆竹产品存量超过经营许可证限定数量的,每案奖励2000元;
(三)销售非法生产或超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的,每案奖励2000元;
(四)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内生火取暖、室内吸烟以及在室内住宿的,每案奖励2000元;
(五)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试放烟花爆竹产品的(有视频录像),每案奖励5000元。
(六)非法储存、走街串巷售卖烟花爆竹产品的,每案奖励2000元。
(七)经举报核实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区应急局将对此零售经营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终身不予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受理单位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次举报人或联名举报者平分,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举报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及时向其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受理范围
(一)公安部门负责受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环节的举报。
(二)应急部门负责受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举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质量问题、商标侵权的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设立奖励资金专项账户,财政初期拨入20万元,视举报奖励情况,当资金不足10万元时,补齐至20万元。此账户由区安委办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110
区应急局:0476-3509116
市场监督管理局:0476-5858008
解读链接:关于《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宝山区打击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蒙公网安备 15040302150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