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殡葬服务管理,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进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赤峰市元宝山区惠民殡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26日
赤峰市元宝山区惠民殡葬实施细则
按照《赤峰市推进文明殡葬工作实施方案》(赤党办发〔2019〕7号)文件及《转发市发改委 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元宝山区殡仪服务中心四项基本服务及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元发改发〔2025〕72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 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内民政社事〔2012〕349号)文件要求,修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
第一条 凡生前具有赤峰市元宝山区户籍的居民。
第二部分 享受免除生态节地葬费用对象
第二条 凡生前具有赤峰市元宝山区户籍,骨灰处理在本辖区公墓内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海葬、撒散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的人员。
第三部分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基本项目
第三条 免除基本殡仪服务费用项目
(一)遗体接运;
(二)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1-3日内;
(三)遗体火化;
(四)骨灰寄存3年。
第四条 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免除的项目
1.遗体接运;
2.接送遗体专用袋;
3.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1-3日内;
4.一般整容费(消毒化妆);
5.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6.一次性普通纸棺1个;
7.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8.骨灰寄存3年。
第五条 奖补生态节地葬费用项目
(一)在公墓内骨灰处理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节地安葬方式;
(二)在公墓管辖区内,骨灰采用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由所在公墓安排专门人员施工,由同级民政部门认可并出具生态节地葬证明;安葬地点应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采用生态节地安葬方式,不保留骨灰,不设立墓碑的,采用海葬、撒散方式的,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由财政部门给予逝者家属2500元奖励。
第六条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对象向元宝山区殡仪服务中心提供的材料
(一)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居家死亡者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逝者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证明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领取证、特困人员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经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其他困难证明。
(四)办理人身份证。
第四部分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需提供证件
第七条 实行生态安葬方式提供材料
(一)火化证明;
(二)办理人身份证;
(三)公墓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态节地安葬方式证明。
第五部分 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单位
第八条 元宝山区惠民殡仪服务费用由元宝山区殡仪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结算,各项减免、奖补费用全部由元宝山区殡仪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第六部分 惠民殡葬政策办理程序
第九条 惠民政策殡仪服务办理程序
(一)提交证明材料,填写《元宝山区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和人员登记审批表》(见附件2)或《元宝山区惠民殡葬生态节地葬费用免除和人员登记审批表》(见附件3)
(二)元宝山区殡仪服务中心签批认可;
(三)元宝山区民政局审核(出具证明);
(四)元宝山区财政局审批拨款。
第十条 惠民殡葬政策实行属地管理。如惠民殡葬政策对象在元宝山区以外的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殡仪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和制式发票,到元宝山区殡仪服务中心按惠民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核销事宜。
第七部分 对殡仪服务中心和公墓的要求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中心需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类别、消费价格进行公示,基本殡葬免除费用随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殡仪服务中心和公墓需将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人员建立档案,统一管理,方便查阅,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区内各公墓,要根据规划设计,充分利用绿化美化的人行道、树、花坛、草坪建立生态节地葬区,加大力度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需设立标记的,应遵从小型多样、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原则;需设立卧碑的,碑面尺寸标准不得超过长30cm,宽25cm。
第八部分 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时间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9年发布的《赤峰市元宝山区惠民殡葬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赤峰市元宝山区惠民基本殡葬消费价格参照表.docx
附件2赤峰市元宝山区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和人员登记审批表.docx
附件3赤峰市元宝山区惠民殡葬生态节地葬费用免除和人员登记审批表.docx